海运中的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损失和单独损失,其实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两者非常不一样,那么单独损失就很好理解了,就是受损者单独承担责任,而共同损失呢?下面详细告诉你两者有什么差别!
从性质上来看,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都是部分损失,但共同海损往往是由单独海损引起的。
两者具体有如下差别:
1.损失程度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各受益人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担。
2.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一般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非人为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出于减轻或阻止风险目的,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属于合理的人为损失。
3.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包括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4.涉及的损害主体不同,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的个人利益,而共同海损是损害了为了货物各方的共同利益而遭受各方的利益,责任主体由单个转成多个。
形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时,宣布形成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以下行为属于共同海损,例如:
抛海(将货物抛入海中),船搁浅,发生火灾时货舱进水,打捞救援船只,海上航运中发生被海盗行为,集装箱跌落等。
集装箱经常在海运事故中受损或丢失,最常见的损失原因是极端天气条件,这会导致堆码在高处的集装箱跌落船外。
世界航运理事会(WorldShippingCouncil)报告称,2008年至2019年期间,约有5500艘货船在世界海洋航行,平均每年有1320个集装箱落水。去年11月,日本货船“一号Apus”上的1816个集装箱在太平洋16米的涌浪中坠入大海,发生了特别严重的集装箱丢失事件。
共同海损后应采取的措施
作为基本原则,船长必须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按照其最佳职责和常识行事。对于共同海损的每一个案例,都必须详尽的保存航海日志。
如果共同海损的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所发生的损失必须由相关各方按照其打捞价值确定和分摊。评估相关价值通常由专家(所谓的共同海损理算员或共同海损专员)执行。共同海损理算员接到船公司、租船人或运输保险人委托后,为参与海损的各方起草一份损失分配计划(“共同海损分摊”)。一般情况下,所有相关方均应接受共同海损理算员的裁决。
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委托人承担了哪些费用?
由于船上货物的所有费用以及使船舶重新起航的费用由有关各方分担,共同海损中的费用数额可能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这适用于船舶本身的货物完好无损地抵达目的地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5000万欧元至数十亿欧元的总损失非常常见。
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船运公司有权扣留(未损坏的)货物,直到货主支付其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应分摊共同海损费用的最终确定和结算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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